清算時認繳出資的處理是怎樣的?
認繳制不代表不需要繳納出資款,在破產清算或解散清算時視為認繳期限提前屆滿,股東須補繳未繳部分.
目前的認繳制帶來的一個問題是,假如發起人出資期限為50年,在公司存續期間如何能保護好債權人和其他股東的利益.
根據《企業破產法》: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破產清算的管理人應當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而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根據《司法解釋(二)》:管理人代表債務人提起訴訟,主張出資人向債務人依法繳付為旅行的出資或者返還抽逃的出資本息,出資人以認繳出資尚未屆至公司章程規定的繳納期限或者違反出資義務已經超過訴訟時效為理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結論是:需要補足.

根據《公司法解釋(二)》第15條規定,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應當報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確認;人民法院組織清算的,清算方案應當報人民法院確認.未經確認的清算方案,清算組不得執行.據此可知,在法院組織清算的情況下,清算方案應報法院確認后才可執行.
上文小編介紹了清算時認繳出資的處理是怎樣的?首先需要補足認繳出資的金額,且要通過股東大會或者是人民法院的情況下,更多相關資訊,敬請關注會計學堂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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