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購業務計提利息如何做會計分錄?
答:售后回購業務中,不論合同規定回購價以回購當日的市場價為基礎確定,還是回購價已在合同中明確,銷售行為都不能同時符合《企業會計準則-收入》關于收入確認的五個條件,因此對售后回購業務一般不應該確認收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第一條第(三)項規定:“采用售后回購方式銷售商品的,銷售的商品按售價確認收入,回購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有證據表明不符合銷售收入確認條件的,如以銷售商品方式進行融資,收到的款項應確認為負債,回購價格大于原售價的,差額應在回購期間確認為利息費用。”
因此,對于回購業務計提利息,則會計分錄如下:
1、實際收到的金額,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付款

2、按期計提利息費用,
借:財務費用
貸:其他應付款
3、實際支付的金額,
借:其他應付款
貸:銀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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