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后房地產企業抵扣進項稅的情形有哪些?
答: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
1、2016年5月1日后,房地產企業購入的原材料等物資用途明確,直接用于不動產在建工程的,其進項稅額的60%于取得扣稅憑證的當期直接申報抵扣;剩余40%的部分為待抵扣進項稅額,于取得扣稅憑證的當月起第13個月申報抵扣。
2、房地產開發企業從二級土地市場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憑取得的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
3、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稅憑證的當期從銷項稅額中抵扣;40%的部分為待抵扣進項稅額,于取得扣稅憑證的當月起第13個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值得一提的是,財稅[2016]36號第二十九條: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兼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項目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其相關的計算公式可以這樣表示: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銷售額+免征增值稅項目銷售額
)÷當期全部銷售額
營改增后房地產企業抵扣進項稅的情形,當然不僅以上幾點,您可以購買會計學堂的課程,了解更加深刻的內容。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