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后固定資產分期抵扣怎么入賬處理?
答:《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
號)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中“(四)進項稅額”部分第1條明確規定: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試點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應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為60%,第二年抵扣比例為40%。
【案例分析】
企業(一般納稅人)于2016年8月購進一項不動產,購入價1110萬元,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則:
進項稅額=1110÷(1+11%)×11%=110(萬元)
取得扣稅憑證的當期,即2016年8月可抵扣進項稅額=110×60%=66(萬元)
取得扣稅憑證的當月起第13個月,即2017年8月可抵扣進項稅額=110×40%=44(萬元)

2016年8月會計處理如下:(單位:萬元,下同)
借:固定資產 1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66
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 44
貸:銀行存款 1110
2017年8月會計處理如下: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44
貸: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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