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費進項轉出會計處理及相關依據說明
答: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一)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項目。
因此,根據上述規定,用于職工福利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故當月應轉出增值稅計入職工福利費。

支付的福利費用于購買屬于應征營業稅、增值稅的應稅勞務或貨物等應稅項目的,如購買用于節日發放的物品,內設福利部門購買食堂用具等實物或支付維修費等對外發生的費用,應當取得發票為支付憑證。而發放給職工的福利費或撥付給內設福利部門的經費,如困難補助費、防暑降溫費,食堂經費補貼等對內發生的費用,則可憑收據等作為合法支付憑證。
其相關的會計分錄如下:
借:管理費用(或應付福利費)--福利費
貸:應交稅金--增值稅(進項稅轉出)
福利費進項轉出,其會計處理的具體做法相信您清楚了。如果您想知道更多會計方面的知識,歡迎您繼續關注會計學堂文章的更新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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