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次捐贈扣繳個人所得稅在實際中的運用分析
答:《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案例分析】
李某為以外商投資企業雇傭的中方人員,假定2012年1月,該外商投資企業支付給李某的薪金為7200元,同月,李某還收到其所在的派遣單位發給的工資1900元。請問:該外商投資企業、派遣單位應如何扣繳個人所得稅?李某實際應交的個人所得稅為多少?
(1)外商投資企業應為李某扣繳的個人所得稅為:
扣繳稅額=(每月收入額-3500)×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7200-3500)×10%-105=265(元)

(2)派遣單位應為李某扣繳的個人所得稅為:
扣繳稅額=每月收入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1900×10%-105=85(元)
(3)李某實際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
應納稅額=(每月收入額-3500)×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7200+1900-3500)×20%-555=565(元)
因此,在李某到某稅務機關申報時,還應補繳215元(565-26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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