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后廢品收入結轉成本的會計處理詳解
答:對于“營改增”一般納稅人單位,處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需要區分固定資產取得的時間。如果是“營改增”之前購置的,按當時政策規定進項稅額不允許抵扣的,可以按照簡易計稅方法按3%的征收率減按2%計算繳納增值稅;如果是“營改增”之后購置的,屬于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且未抵扣的,也可以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3%的征收率減按2%計算繳納增值稅;不屬于前面兩種情況,比如“營改增”之后購入的設備或車輛,并且進項稅額按照規定可以抵扣,應按照銷售貨物征收增值稅,稅率17%。
【案例分析】
甲企業主要生產加工汽車配件,有職工50人,其中安置殘疾人15人,占在職職工人數的30%。甲企業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簽訂了一年以上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并通過銀行向每位殘疾人按月支付不低于甲企業所在區適用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月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該企業生產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占其增值稅收入的比例達到100%。
甲企業2017年11月實現生產銷售收入200萬元,“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為34萬元,“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為31萬元,上期無留抵,應繳納增值稅3萬元。

1.購進廢料時:
借:原材料 ——廢料 1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7000
貸:銀行存款 117000
2.購進的廢料,進行挑選、整理和壓塊后銷售:
借:銀行存款 140400
貸:主營業務收入——廢料加工12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0400
3、結轉成本時:
借:主營業務成本 100000
貸:原材料 100000
營改增后廢品收入結轉成本,其會計處理您現在是否清楚了呢?本文的案例有點復雜,希望您可以將會計學堂的案例多加練習,然后掌握其會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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