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企業核算計稅成本如何做會計處理?
答:稅務上,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第二十六條規定,成本對象是指為歸集和分配開發產品開發、建造過程中的各項耗費而確定的費用承擔項目。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依據計稅成本對象確定原則確定已完工開發產品的成本對象,并就確定原則、依據,共同成本分配原則、方法,以及開發項目基本情況、開發計劃等出具專項報告,在開發產品完工當年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時,隨同《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一并報送主管稅務機關。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已確定的成本對象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后,不得隨意調整或相互混淆。如確需調整成本對象的,應就調整的原因、依據和調整前后成本變化情況等出具專項報告,在調整當年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時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房地產開發企業工程結算后再發生的成本,需要繼續計入開發成本。
1、如果開發成本已經結轉開發產品,該開發產品未銷售的,也需要通過開發成本進行過渡,轉入開發產品。形成存貨。
2、如果該開發產品已銷售,通過開發成本進行過渡,轉入開發產品。然后從開發產品轉入主營業務成本,并結轉到當期損益。
3、銷售跨年度的,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單位,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調整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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