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會計準則規定管理費用的開辦費如何寫分錄?
答:原來在“管理費用”科目中列支的“四小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稅、印花稅),在新會計準則下全部調整到“稅金及附加”科目,也就是管理費用中不再計入稅的項目了。
《企業會計準則體系-附錄》之“主要賬務處理—損益類—6602
管理費用”第三條第一款規定:企業在籌建期間內發生的開辦費,包括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注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成本的借款費用等在實際發生時,借記本科目(開辦費),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案例分析】
公司2008 年7 月份開始生產經營,前期發生的開辦費總額96 萬元,該開辦費對損益沒有影響,其把開辦費自開始生產經營的月份起分5
年進行攤銷,即7月份開始攤銷開辦費,
會計分錄如下:
借:管理費用——開辦費 960000
貸:長期待攤費用——開辦費 960000
本年度允許稅前扣除額=96 萬元÷5 年÷12 個月×5 個月=8(萬元) 請問該怎樣進行納稅調整?
【案例】
根據新的會計準則的規定,當開辦費對未來的損益沒有影響時,應把開辦費直接記入“管理費用——開辦費”,而不先記入“長期待攤費用”,在生產經營的當月一次性攤銷。
因此,作如下納稅調整。
2008 年應調增所得額=96-8=88(萬元) 2009 年至2012 年每年應調減所得額=96÷5=19.2(萬元) 2013 年應調減所得額=96
萬元÷5 年÷12 個月×7 個=11.2萬元
企業會計準則規定管理費用的開辦費,其會計分錄您現在可以單獨寫了嗎?如果您對本文的案例有疑問,歡迎您詢問會計學堂的老師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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