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行費發票抵扣賬務處理解答及政策依據
答:首先,會計學堂需要說明的是,交通運輸部新聞發言人吳春耕在6月份例行新聞發布會上表示,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租入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90號)規定,2018年6月30日后,高速公路通行費紙質發票將不能再用于抵扣,用戶如需抵扣稅款,需開具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抵扣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86號)規定: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支付的道路、橋、閘通行費,暫憑取得的通行費發票(不含財政票據,下同)上注明的收費,按照文件規定的方式計算抵扣;

其中,通行費,是指有關單位依法或者依規設立并收取的過路、過橋和過閘費用。
至于通行費發票抵扣做賬,一般可以這樣處理:
借:主營業務成本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庫存現金
通行費發票抵扣的賬務處理,現在您清楚了沒有?同時,會計學堂會更新最新的政策或是會計資訊,歡迎您的持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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