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方法及會計處理分析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八條規定,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同時,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第三條規定,企業清算的所得稅處理包括依法彌補虧損,確定清算所得。
同時,企業發生的虧損可以用次年實現的稅前利潤彌補。相應的會計處理如下:
借:本年利潤
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這樣將本年實現的利潤結轉到“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的貸方,其貸方發生額與“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的借方余額自然抵補。
至于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方法,主要是有以下三種:
1.企業發生虧損,可以用次年度的稅前利潤彌補,次年度利潤不足彌補的,可以在5年內延續彌補。
2.企業發生的虧損,5年內的稅前利潤不足彌補時,用稅后利潤彌補
3.企業發生的虧損,可以用盈余公積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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