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發票開具錯誤該如何處理呢?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逐欄、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如未按上述規定,屬于未按規定開具發票行為,可根據發票管理辦法進行處罰。國家稅務總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中的“紅字發票管理”規定如下:
一、一筆買賣,全部退貨,又能取回原發票注明“作廢”,可以重新按實際銷售額重新開具發票的,不可開具紅字發票;
二、只有在銷貨退回無法取回原發票注明“作廢”的,在取得對方的有效證明,開票方確已將貨物驗收入庫,方可開具紅字發票。
由于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具有可復制性,無法回收的特點,因此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一旦開具暫不能作廢。

因此,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開具后,如發生開票有誤、銷貨退回或銷售這讓等應開具紅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無需退回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業內人士認為,未來電子發票將進一步推廣和普及。電子發票的使用將不僅僅局限在大型企業,中小企業的電子發票應用與研究也將進一步深化,切實解決中小企業過渡期的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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