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貨失去使用價值了該如何做賬務處理?
答:《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
—存貨》第15條規定,資產負債表日,存貨應當按照成本與可變現凈值孰低計量,存貨成本高于其可變現凈值的,應當計提存貨跌價準備,計入當期損益。同時,第19條還規定,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應當確定存貨的可變現凈值。
因此,如果是存貨失去使用價值了,則是這樣處理:
以前減記存貨價值的影響因素已經消失的,減記的金額應予以恢復,并在原已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金額內轉回,轉回的金額計入當期損益。

借:存貨跌價準備
貸:資產減值損失
計提存貨跌價準備是符合會計信息質量要求的,但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10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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