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購產品當展示樣品如何做賬務處理?
答:財會字〔1997〕26號《關于自產自用的產品視同銷售如何進行會計處理的復函》規定:“企業將自己生產的產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性機構、捐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是一種內部結轉關系,不存在銷售行為,不符合銷售成立的標志;企業不會由于將自己生產的產品用于在建工程等而增加現金流量,也不會增加企業的營業利潤。
名為樣品,實際是具有折扣性質,即按經銷商、客戶采購量供給一定數量的樣品,這具有供其展銷和鼓勵增加采購量的雙重意義,這種情況下,會計上可按商業折扣進行處理。

因此,對于外購產品當展示樣品,可以這樣做賬:
借:庫存商品-樣品
貸:庫存商品-某倉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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