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局代開專票抵前次紅字稅款如何做會計處理?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53號)規定,第十二條代開專用發票遇有填寫錯誤、銷貨退回或銷售折讓等情形的,按照專用發票有關規定處理。稅務機關代開專用發票時填寫有誤的,應及時在防偽稅控代開票系統中作廢,重新開具。
代開專用發票后發生退票的,稅務機關應按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作廢或開具負數專用發票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對需要重新開票的,稅務機關應同時進行新開票稅額與原開票稅額的清算,多退少補;對無需重新開票的,按有關規定退還增值稅納稅人已繳的稅款或抵頂下期正常申報稅款。

因此,對于稅局代開專票抵前次紅字稅款,會計處理如下:
借:銀行存款(庫存現金)
貸:主營業務收入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發票同時,做稅款上交會計分錄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貸:庫存現金(或銀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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