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理財產品贖回如何做會計分錄及相關規定說明
答:小編認為,對于銀行理財產品贖回時,可以這樣做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流動資產
借:銀行存款
貸:投資收益

同時,從2016年5月1日起,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等收益,不屬于利息或利息性質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稅。換言之,除了“合同中明確承諾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資收益”外,納稅人在持有金融商品期間(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以及購入基金、信托、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持有至到期所取得的收益都不用分別按照“貸款服務”和“金融商品轉讓”繳納增值稅。
按照財稅【2016】36
號文的規定,存款利息不征收增值稅;個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業務免征增值稅,由此我們可以看出,個人買賣金融商品是無需繳納增值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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