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銷時如果有稅款還需要繳納嗎?

2018-07-24 14:46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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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銷時如果有稅款的情況下,這個時候是否還需要繳納呢?對于這一問題,想必可以可以很肯定回答是必須的。對此,本篇文章將會給您帶來相關的依據什么這一點,同時還有不交可能會遭受的處罰想必也給您帶來了,如下。

公司注銷時如果有稅款還需要繳納嗎?

:對于稅款這個稅收債權來說,企業注銷后,并不影響稅收債權的存在。因為稅收債權是在企業存續期間,產生納稅義務時,就已經存在。如甲企業2016年少繳稅款100萬元,2017年注銷,這時候,對于稅收債權來說,在2016年已經存在100萬元稅收債權了,而后續企業注銷后,稅務機關的追征,只是一個以公權力保障稅收債權實現的強制手段。

因此,公司注銷時如果有稅款仍是需要繳納的。

公司存續期間產生的稅收債務,如果公司注銷后仍然未繳納,實質上該稅收債務就是公司法規定的應清繳的稅款。而在該稅款沒有清繳的情況下,依據公司法的規定,稅務機關有權要求公司股東以分回的財產抵繳稅款。

公司注銷時如果有稅款還需要繳納嗎?

當然,這里稅務機關是不能要求股東承擔無限責任的,而只能以分回的財產為限承擔責任。比如公司注銷后,應補繳稅款100萬元,而公司股東甲、乙一共才分回50萬元,這時候,稅務機關只能要求兩股東補繳50萬元,而對于超過部分,無權要求兩股東進行承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條:“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五年。

即根據《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可知,對于依法定程序注銷的主體,被發現注銷前存在少繳稅款,一般的追繳期限為三年,特殊情況可延長至五年,而由于納稅主體故意偷逃稅款的,即便公司注銷,也可無限期追繳。

公司注銷時如果有稅款是仍需要繳納的,這點您應該清楚了。同時,學習會計知識,不僅是訂購會計學堂的課程就足夠的,主要在于您可以堅持,每天練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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