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土地繳納稅款如何做賬務處理?
答:《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38號)的規定第二條: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以下簡稱轉讓房地產)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
因此,如果是轉讓土地繳納稅款,則賬務處理如下:

1、企業將土地作為無形資產并且地上沒有建筑物,收到土地轉讓款時:
借:銀行存款
貸:營業外收入
2、結轉土地轉讓成本:
借:營業外支出
借:累計攤銷
貸:無形資產
3、計提稅費時:
貸:應交稅費-增值稅
貸:營業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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