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招待費的稅前扣除基數包括哪些及會計處理分析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同時,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與籌辦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可按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企業籌辦費,并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可按實際發生額計入企業籌辦費,并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
因此,對于業務招待費的稅前扣除基數可以劃分為2個口徑:
1、一般口徑就是指銷售收入;

2、擴大口徑就包含房地產預收收入、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以及股權轉讓收入、籌建期也可抵扣60%等。
至于業務招待費的會計處理,則是比較簡單的,主要是以下兩點:
1、一般企業發生的所有業務招待費支出都計入“管理費用”科目。員工報銷時,會計分錄為:借: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貸:現金/銀行存款/其他應收款等。
2、如果企業發生的業務招待費金額比較大,涉及部門多,應該將銷售部門的業務招待費支出計入“營業費用”科目,其他部門發生的業務招待費計入管理費用科目。會計分錄同上。
業務招待費的稅前扣除基數,現在您是清楚了。主要在于其會計處理,如果您有不明白的地方, 您可以掃碼會計學堂的小程序,進行免費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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