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普通發票丟失了該如何處理是否會罰款?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公布,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7號修改)第三十一條:“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發生發票丟失情形時,應當于發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并登報聲明作廢”的規定,發生發票被盜、丟失情形時,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于發現被盜、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并登報聲明作廢。
對于丟失發票的納稅人,可按發票管理辦法未按照規定報關發票的情形,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整改,并處1萬元一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一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那么,增值稅普通發票丟失了該如何處理是好的呢?
1、銷售方丟失。
首先需要在報紙上刊登“遺失聲明”,然后攜帶:報紙、記賬聯復印件(從開票系統打印出來)至主管國稅接受處罰,然后把處罰說明書、記賬聯復印件給購買方作為入賬憑證
2、購買方丟失。
首先需要在報紙上刊登“遺失聲明” 然后去稅務局接受處罰。需要提供銷售方的記賬聯復印件加蓋公章作為購買方的入賬憑證。
發票丟失不僅僅是增值稅普通發票丟失,還有專票、空白發票等,這些,會計學堂網站將會持續更新的,歡迎您的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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