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取得建筑服務工程發票如何做會計分錄?
答: 根據《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想掛號你2016年第17號)第七條規定,總承包方從分包方取得的增值稅發票的“備注欄”中必須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所在縣(市、區)、項目的名稱。
基于此規定,建筑企業總承包方和分包方之間發生的總分包業務,總承包方在建筑工程所在的國稅局差額預繳增值稅時,必須先取得分包方向總承包方開具的增值稅發票,而且增值稅發票上的“備注欄”中必須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所在縣(市、區)、項目的名稱。
因此,取得的建筑服務類發票如工程款、裝修費發票沒有備注建筑服務發生地以及項目名稱的,應當在備注欄備注但是沒有備注相關內容的發票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如果是企業取得建筑服務工程發票,可以這樣做會計分錄:
1、付款時,
借:預付賬款--某公司
貸:銀行存款
2、發票到了,
借:在建工程
貸:預付賬款--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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