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交稅金可以核算哪些內容及借方余額列報解析
答:首先,小編需要說明的是:應交稅金,其他應交款科目取消,換成了“應交稅費”。
對于應交稅金可以核算哪些內容,主要是以下兩點: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按照稅法規定計算應交納的各種稅費,包括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所得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教育費附加、礦產資源補償費等。
企業不需要預計應交數所交納的稅金,如印花稅、耕地占用稅等,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應交稅費的稅種進行明細核算。
應交增值稅還應分別“進項稅額”、“銷項稅額”、“出口退稅”、“進項稅額轉出”、“已交稅金”等設置專欄進行明細核算。

而對增值稅留抵稅額作為資產列報的規定,最早出現于“營改增”的會計處理規定中,但其基本原則也同樣適用于其他一貫適用增值稅的企業,并可推廣到“應交稅費”科目中其他稅、費的借方余額。企業按照稅法規定繳納的所得稅、增值稅等稅費,應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及其應用指南的規定,根據其余額性質和流動性,在財務報表中進行列報和披露。
當期所得稅資產和當期所得稅負債抵銷列報的條件,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講解》相關規定,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時,企業應當將當期所得稅資產及當期所得稅負債以抵銷后的凈額列示。
(1)企業擁有以凈額結算的法定權利;
(2)意圖以凈額結算或取得資產清償債務同時進行。
“應交稅金”換成了“應交稅費”,其具體是一個什么樣的情況,感興趣的小伙伴,可以免費閱讀會計學堂的相關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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