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發票與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區別

2020-02-12 13:22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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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發票與增值稅專用發票在大家的工作過程中是不可避免的相關工作,在生活中,可能會涉及到一些發票的開具,開具發票之后是需要上稅的,增值稅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有怎樣的區別?發票具有怎樣的作用?下面,就來了解下普通發票與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區別.

普通發票與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區別

1、票面的區別,增值稅發票為可抵扣發票,有"增值稅專用"字樣,普通發票則有"增值稅普通發票"字樣.增值稅專用發票一般是三聯式的,普通發票兩聯.

2、作用,對于開票企業則沒有區別,不管是哪類票都要繳納銷項增值稅,但對于受票企業,只要增值專用發票才可以抵扣,普通發票則不可以.

3、開票范圍,對于開票企業,只有營業范圍內的銷售才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4、開票資質,只有一般納稅人才有資格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小規模企業則只能開具普票.

5、管理上,不管是增值稅或普票,稅務管理上都是每月上報、購買查驗.但對企業的進項方面著重于審核具有可抵稅的增值稅專業發票.

實務判例一

原告林某銀向法院訴稱,周某軍從2011開始向林某銀處采購彎角、周轉箱邊條等塑料制品,林某銀按時送貨周某軍,但是周某軍從2012年開始拖欠貨款,累計拖欠人民幣2萬元.林某銀多次向周某軍催收,但周某軍均以各種理由拒絕履行貨款支付義務.

因此,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周某軍支付林某銀貨款2萬元;本案訴訟費由周某軍承擔.

被告周某軍答辯稱,林某銀與周某軍之間不存在買賣合同的法律關系,林某銀起訴主體不合格,且單憑增值稅發票作為依據,無法證明周某軍與林某銀之間存在買賣合同關系,周某軍的證據不足,請求駁回林某銀的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出賣人僅以增值稅專用發票及稅款抵扣資料證明其已履行交付標的物義務,買受人不認可的,出賣人應當提供其他證據證明交付標的物的事實.該案中,林某銀主張雙方存在買賣合同關系,但僅提供了增值稅發票予以證明,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其交付了涉案標的物,現周某軍否認雙方存在買賣合同關系,故法院對林某銀的主張不予采納,林某銀要求周某軍支付貨款2萬元,法院不予支持.

普通發票與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區別

實務判例二

原告陳某明訴稱:2013年3月陳某明應江南公司的要求組裝兩臺電腦,雙方約定電腦的價款總計為人民幣11324元(以下貨幣均為人民幣).2013年3月8日,陳某明按照江南公司的配置要求將兩臺組裝電腦交付給江南公司,江南公司總經理劉某接受了電腦.陳某明于當日下午請某有限公司代為開具了發票并交付給江南公司.庭審中,陳某明表示江南公司在收到貨物后,一直拖欠未支付貨款,并由其總經理劉小詳在陳某明作為送貨單使用的收款收據背面簽字確認了掛欠11324元.

江南公司庭審中表示,陳某明開具了發票并交給江南公司就證明江南公司已支付貨款,不存在拖欠貨款的情形.另,雙方當事人曾因本案貨款催討問題產生糾紛于2014年4月份報警前往某派出所處理.陳某明向原審法院提出的訴訟請求為:江南公司向陳某明支付貨款11324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陳某明、江南公司均對本案買賣合同關系表示認可,因此雙方均應依約履行各自義務.陳某明履行了交付電腦的義務,江南公司應履行其付款義務.江南公司未提交證據證明雙方對發票是否作為付款憑證存在約定或雙方存在這種交易習慣,且無證據證明已向陳某明支付貨款,其僅以陳某明已向其開具并交付發票為由主張已履行付款義務,證據不足,法院不予采信.陳某明請求江南公司支付所欠貨款11324元,于法有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判決結果:江南公司應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陳某明支付貨款11324元.

普通發票與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區別上文會計學堂小編已經分五點給大家講解清楚了,同時還給大家講了兩個實務案例,大家如果還有其他普通發票與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相關內容不太明白的話,可以第一時間聯系小編了解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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