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稅費是否需要重分類
1、"應交稅費"科目下的"應交增值稅"、"未交增值稅"、"待抵扣進項稅額"、"待認證進項稅額"、"增值稅留抵稅額"借方余額,列示到資產負債表中的"其他流動資產" 或"其他非流動資產"中;
2、"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等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列示到資產負債表中的"其他流動負債" 或"其他非流動負債"項目中;
3、"應交稅費"科目下的"未交增值稅"、"簡易計稅"、"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代扣代交增值稅"等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列示到資產負債表中的"應交稅費"項目.
支付給境外稅費如何做賬
答:借:應付利息(實際利息)
貸:應交稅費--個人所得稅
貸:應交稅費--營業稅
貸:應交稅費--教育費附加
貸:銀行存款等 (利息-代扣稅金)
現行稅法關于對外支付扣繳所得稅的規定多而散,企業碰到支付境外費用時,該如何履行扣繳義務以及如何代扣代繳?筆者對一些常見的支付境外費用代扣代繳所得稅相關政策及操作要點做一簡單歸結梳理,希望對涉外企業有所幫助.

區分對外支付對象
2008年起,新的企業所得稅法開始施行,采取了屬人主義和屬地主義相結合的稅收管轄權,把納稅人分成了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分類方法及適用稅率見附表).
從附表可以看出,非居民企業依據其是否在境內設立機構、場所,所得是否和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可劃分成三類,三類非居民企業的納稅義務不同,適用所得稅率也不同.
第③類企業,應按稅收征管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進行核算,企業所得稅應按納稅年度計算、分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該類企業一般負有主動納稅義務,不需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適用25%所得稅率,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25%.
而對于第④、⑤類企業,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即第④、⑤類企業)規定的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稅款由扣繳義務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時,從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中扣繳.故附表中第④、⑤類企業不具有主動納稅的義務,其納稅義務應由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
以上就是我們需要了解的關于境外稅費是否需要重分類!支付給境外稅費如何做賬!區分對外支付對象的內容,希望對提問的會計新手有幫助!如果你們還有其他的疑問想要綜訓我們的,可以來答疑中心,我們將盡力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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