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稅率什么時候改的
【地方水利建設基金減半征收】自2017年6月1日,減半征收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由按照增值稅、消費稅實際繳納額的1%調整為0.5%.
水利建設基金稅率按經營收入的千分之一繳納,財政部門要建立健全水利建設基金的收支核算和日常管理制度;計劃部門要對水利基本建設項目進行嚴格審查.年終,中央和地方水利部門應按財政隸屬關系,分別編制水利建設基金收支決算報表;屬于基本建設的支出,還應按規定編制基本建設財務決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法律依據: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五條增值稅稅率:
(一)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除本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外,稅率為6%.
(二)提供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筑、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稅率為11%.
(三)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稅率為17%.
(四)境內單位和個人發生的跨境應稅行為,稅率為零.具體范圍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行規定.第十六條增值稅征收率為3%,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的計提與繳納如何進行賬務處理?
(1)計提時:
借: 稅金及附加
貸: 應交稅費-地方水利建設基金
(2)繳款后:
借:應交稅費-地方水利建設基金
貸:銀行存款
其性質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相同,新會計準則中已取消其他應交款科目,水利基金屬于流轉稅所以計入稅金及附加科目及應交稅費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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