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年度的發票 現在可以扣除嗎

2020-01-03 14:05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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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2016年購進貨物,因價款結算與銷售方產生糾紛,由于當時未取得發票也未稅前扣除,現在才拿到發票,是否可以在稅前扣除?還能否做進項稅額抵扣?作為一名會計工作者,日常報賬是必不可少的.那么您是否知道以前年度的發票現在可以扣除嗎?

以前年度的發票 現在可以扣除嗎

公司以前年度費用未取得發票,當年匯算清繳時未扣除,發票今年才取得,該筆費用還能扣除,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給與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規定:"第六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

1、可以扣除,但前提是必須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

2、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

其次:經稅務機關批準后賬務處理如下: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XX年度費用

貸:貨幣資金、往來等科目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XX年度費用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XX年度費用

調整后被調整年度減少了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出現了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或增加了企業虧損情況.

文件予以規定:

企業由于上述原因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以在追補確認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遞延抵扣或申請退稅.虧損企業追補確認以前年度未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業經過追補確認后出現虧損的,應首先調整該項支出所屬年度的虧損額,然后再按照彌補虧損的原則計算以后年度多繳的企業所得稅款,并按前款規定處理.盈利企業按適用所得稅率計算應退所得稅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稅或抵減調整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虧損企業增加被調整年度的虧損額,在以后5年內進行稅前彌補.

有的企業認為費用金額較小不愿意去稅務機關辦理專項申報,那就不能調整費用發生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退還多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或不能調增費用發生年度的虧損額并在以后5年內彌補此項費用發生的虧損.只能由稅后利潤列支,但不能由盈余公積等賬戶列支.

以前年度的發票 現在可以扣除嗎

以前年度的增值稅發票可以入賬嗎?

首先從會計核算的角度來講,《會計法》要求各單位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因此,在有關支出發生時,企業應該根據實際支出情況及時入賬;當時未取得發票等憑證的,應該按照暫估價入賬,等取得發票時再做調整.會計核算上,對于發票的年限并未做出要求.

其次,從企業所得稅的角度來看,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六條規定,"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六條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因此,該企業當年度該項業務因未于匯算清繳期內取得發票,不得稅前扣除;日后取得發票若不超過追補確認期限的,準予追溯至所屬年度扣除.也就是說,超過5年的發票,相應成本費用不得從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第三,從增值稅的角度來看,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應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認證或登錄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進行確認,并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對發票認證或確認的期限為360天.

一般公司會依據稅法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管理需要規定一個報銷時限,要求員工在發票開具后一定日期內必須前來報賬;或規定上一年發票必須在下一年某一時間之前前來報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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