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在什么情況下需要交印花稅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印花稅.發生以下合同時應納印花稅
一、購銷合同 0.3‰
二、加工承攬合同 0.5‰
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 0.5‰
四、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0.3‰
五、財產租賃合同 1‰
六、貨物運輸合同 0.5‰
七、倉儲、保管合同 1‰
八、借款合同 0.05‰
九、財產保險合同 1‰
十、技術合同 0.3‰
十一、產權轉移書據 0.5‰
十二、營業帳簿
1.記載資金的帳簿0.5‰
2.其他帳簿 每件5元
十三、權利、許可證照 每件5元
十四、股票交易3‰
我國現行印花稅稅收政策規定了對13個列舉稅目征收印花稅,其中合同性質的稅目有11個.對未列入印花稅列舉范圍的不征稅.現行印花稅只對印花稅條例列舉的憑證征稅,具體有五類:一是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勘查設計、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二是產權轉移書據;三是營業賬簿;四是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商標注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許可證照;五是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它憑證.

企業繳納的印花稅應當如何會計處理?
答:為了正確核算、反映企業生產經營成果和稅金解繳情況,對企業購買印花稅票繳納印花稅的有關事項,會計上都應作相應的賬務處理.按照有關規定,企業在核算繳納印花稅時,不需要通過"應交稅金"賬戶核算,而是于購買印花稅票或者以繳款書匯總繳納印花稅時,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直接借記"管理費用"科目(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通過"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核算),貸記"銀行存款"、"現金"等有關賬戶.這是因為,"應交稅金"賬戶雖然是核算企業向國家繳納的各種稅金,但并不是所有應向國家繳納的稅金都必須通過"應交稅金"賬戶核算.只有必須預計應交稅金數額,并與稅務機關發生清算或結算關系的應交稅金,才需要通過"應交稅金"賬戶核算.而企業繳納的印花稅,是由納稅人根據規定,按自行計算應納稅額、自行購買并一次貼足印花稅票的方法繳納的.在一般情況下,企業需要預先購買印花稅票,待發生應稅行為時,再根據憑證的性質和規定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將已購買的印花稅票粘貼在應納稅憑證上,并在每枚稅票的騎縫處蓋戳注銷或者畫銷,辦理完稅手續.可見,企業繳納的印花稅,既不發生應付未付稅款的情況,不需要預計應納稅金額;也不存在與稅務機關結算或清算的問題,即使采取匯貼或者匯繳辦法繳納印花稅,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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