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增值稅發票可以開賠償款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令第691號)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簡稱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因此,購買方向銷售方單獨收取的違約金、補償款、罰款不屬于增值稅征收范圍,不得開具增值稅發票.

一般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領購使用專用發票:
(一)會計核算不健全,即不能按會計制度和稅務機關的要求準確核算增值稅的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者.
(二)不能向稅務機關準確提供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應納稅額數據及其他有關增值稅稅務資料者.
上述其他有關增值稅稅務資料的內容,由國家稅務總局直屬分局確定.
(三)有以下行為,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者:
1.私自印制專用發票;
2.向個人或稅務機關以外的單位買取專用發票;
3.借用他人專用發票;
4.向他人提供專用發票;
5.未按本規定第五條的要求開具專用發票;
6.未按規定保管專用發票;
7.未按本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申報專用發票的購、用、存情況;
8.未按規定接受稅務機關檢查.
(四)銷售的貨物全部屬于免稅項目者.
有上列情形的一般納稅人如已領購使用專用發票,稅務機關應收繳其結存的專用發票.
公司收到賠償款怎么開發票
企業收到的賠款不屬于"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范圍,不能開具發票.
稅務處理方面,公司在未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情況下收取的賠款,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不征收增值稅.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收到的賠款,應當作為"其他收入"計入收入總額,征收企業所得稅.這種賠償既不屬于量大促銷的銷售折讓,也不屬于一次付現的現金折讓.賠償企業可以在銷售費用中處理這筆賠償,但不得用沖紅或折讓等方式沖減企業的業務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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