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獎金需要交稅嗎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公司發年終獎是需要交稅的,公司需要代扣代繳員工的個人所得稅.由于年終獎是一種獎勵形式,目前沒有一條相應的法律法規規定單位必須支付年終獎.年終獎是否發放、如何發放完全取決于企業與員工的具體約定,或者由企業薪酬福利政策的規定來確定.

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包括年終加薪)的,應分兩種情況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1)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且獲取獎金當月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計算方法是:用全年一次性獎金總額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對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對應的速算扣除數,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計算公式為: 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個人當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個人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全年一次性獎金應分別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2)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且獲取獎金當月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定的 費用扣除額的,計算方法是:用全年一次性獎金減去"個人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后的余額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對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對應的速算扣除數,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計算公式為: 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個人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個人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由于上述計算納稅方法是一種優惠辦法,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人,該計算納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對于全年考核,分次發放獎金的,該辦法也只能采用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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