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收購與資產收購的區別
股權收購與資產收購的定義?
股權收購是指以目標公司股東的全部或部分股權為收購標的的收購.控股式收購的結果是A公司持有足以控制其他公司絕對優勢的股份,并不影響B公司的繼續存在,其組織形式仍然保持不變,法律上仍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B公司持有的商品條碼,仍由B公司持有,而不因公司股東或股東股份數量持有情況的變化而發生任何改變.
資產收購是指一家公司以有償對價取得另外一家公司的全部或者部分資產的民事法律行為.資產收購是公司尋求其他公司優質資產、調整公司經營規模、推行公司發展戰略的重要措施.

股權收購與資產收購的區別?
兩者在并購意圖、并購標的、交易主體以及交易性質等方面都存在很明顯的區別.
一、《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第2條規定:
本規定所稱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系指外國投資者協議購買境內非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稱"境內公司")的股東的股權或認購境內公司增資,使該境內公司變更設立為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稱"股權并購");或者,外國投資者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并通過該企業協議購買境內企業資產且運營該資產,或,外國投資者協議購買境內企業資產,并以該資產投資設立外商投資企業運營該資產.
股權并購系指并購方通過協議購買目標企業的股權或認購目標企業增資方式,成為目標企業股東,進而達到參與、控制目標企業的目的.資產并購系指并購方通過收購目標企業資產方式,運營該資產,并不以成為目標企業股東為目的.
二、股權并購.采用股權并購的優勢在于可以有效解決一些法律限制.如汽車行業屬于特定行業,通過新設企業方式無法獲得進入該行業的許可,但采用股權并購方式則可方便的進入該特定行業,逾越行業的限制.又如目標企業存在特定的資產(例如專利)可能因法律或企業章程規定,無法直接轉移給第三方.此時,如選擇并購股權的形式就可有效規避資產并購過程中關于資產移轉限制的規定.股權并購的主要風險在于并購完成后,作為目標企業的股東要承接并購前目標企業存在的各種法律風險,如有負債、法律糾紛等等.實踐中,由于并購方在并購前缺乏對目標企業的充分了解,草率進行并購,導致并購后目標企業的各種潛在風險爆發,并不能達到并購的美好初衷
資產并購.采用資產并購方式的優勢在于收購資產是對目標公司的實物資產或專利、商標、商譽等無形資產進行轉讓,目標公司的主體資格不發生任何變化,也就是說,這兩個公司是各自獨立的,并購方對目標公司自身的債權債務也無須承擔任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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