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給外單位人員報銷 怎么記賬
"公司無法給非雇員支付補貼."這一結論實際上等價于:"公司無法給非雇員支付工資".
如果外單們人員來本公司公干,如果不能夠構成"雇傭"關系,則不能支付補貼.
與補貼相反,費用實質上是公司自己的支出,只不過可能是公司直接支付給服務提供方,也可能是通過自己的員工、通過外單位人員代為消費服務、支付費用.雖然服務具體是由個人消費,但其消費的目的,依然是為了公司的工作.
基于這個認識,我們可以得出結論,如果外單位員工的相關費用開支是替公司開支的--這一般由合同來進行證明--則公司完全可以直接報銷此類費用.
例如:根據協議,律師事務所派律師為本公司處理某訴訟糾紛,除向律所支付服務費外,還承擔律師取證工作中的交通、住宿、工作餐費用,由律師憑發票據實報銷,或者由公司直接安排.同時,按每日100元的標準向律師支付補貼.
那么,上述各項費用、補貼,如何區分?是否涉及個稅?如何核算?需要什么票據?
先看向律所支付的服務費:
這個很簡單,它是正常的法律服務費用開支,由律所提供增值稅發票.
律師的交通費與住宿費:
由于合同約定此費用由客戶承擔,并且這類費用是基于公司業務的實際情況與客戶的實際需求產生的,由客戶承擔更為合理,并且符合商業慣例,所以作為公司的差旅費據實報銷是正確的.
此時,律師提供的發票可能是公司臺頭,也可能是其個人臺頭,都不影響費用的列支.實際上也不影響企業所得稅扣除.因為我們前面的分析已經可以看出其費用的實質.
但是,如果是增值稅專用發票,則不是公司臺頭無法抵扣進項.這是由增值稅發票的特點決定的.

那么工作餐呢?
對不起,這個要具體分析.一般所謂工作餐,其實就是一日三餐,這樣的話,實際上就不是工作餐了,而是個人延續生命的必然支出,屬于再生產勞動力的范疇,應由個人承擔.
如果此工作餐是工作中的加班餐、誤餐,則屬于公司的開支,這就可以在管理費用中列支了;如果是招待性質的餐費,則可以在招待費中列支了.
嚴格說來,會計在報銷時,無法僅憑一張餐飲發票,就能辨別費用能否列支、列支于哪個項目,而必須要獲取其它的證據,以證明費用的用途.
同理,未來稅務檢查人員查到此費用時,如果沒有其它證據,只有餐飲發票,則檢查人員也無法確認費用的真實開支用途.按《征管法》的規定,此類無法準確核算的支出,檢查人員可以基于自己的職業判斷進行核定.
這種情況下,實務中大多數稽查人員的認定是:"一律作為招待費列支."他們作此認定,是于法有據的.你沒有證據,他當然可以核定.
但是,你現在就應該能夠認識到了,如果有其它證據證明此餐飲是加班、誤餐等直接因公的費用,而稽查人員認定:"只要是餐飲發票,一律按招待費處理",則肯定是錯誤的,因為它罔顧了事實與證據.稽查如果真想按招待費認定,必須要推翻公司的相關證據.
以上是交通、住宿、餐飲費用的列支情況.然后分析那個每人每天100元的補貼.
這個補貼是萬萬無法列支的,因為律師不是公司員工,也不符合公司員工定義,所以公司無法向律師支付補貼.
如果這筆錢真的支付了,又該如何入賬呢?
站在律師角度就一目了然了.律師提供了法律服務,取得100元收入,"服務+收入",顯然是增值稅應稅收入,應該提供服務發票.
作為咨詢服務費理解是最為合理的.即,要么作為律師事務所的服務費,即理解為由公司支付給律所、律所可以作為補貼或工資支付給律師.當然,也可以理解為直接支付給律師的、額外的服務費(小費).
作為服務費處理,當然律所或者律師,就會產生相應的增值稅、所得稅納稅義務,需要提供增值稅發票了.
所以,這筆補貼,需要憑增值稅發票列支.如果律所或者律師沒有交稅、沒有開票,則他們構成違法和少繳稅.如果公司憑自制憑證列支,構成"應該取得但未取得合法作證".
明白了以上關于補貼和費用的關系,我們可以進一步澄清一些廣泛存在的涉稅誤區.
例如,不少會計人員和稅務人員,會有這樣的認識:公司不能為外單們員工報銷費用;不是公司臺頭的發票,不能報銷.
我們知道,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時,必須要求公司名、稅號與公司一致,這是抵扣系統的要求,也是稅務總局的要求.但除此之外,會計上、企業所得稅上,并沒有類似的要求.
不能簡單從發票類型、或者發票臺頭上,就斷言能否報銷,這樣的斷言要么是不負責任的簡單化理解,要么是對稅收征管的誤解.能否列支,必須從業務實質上理解.
給外單位人員報銷費用怎么做會計處理
會計人員報的賬,要財務負責人審核,簽字, 然后讓單位法人簽字,就可以了.大部分單位都是這么做的 只有兩個人,會計親屬的賬,當然不能會計審了,那就只能出納審了,難道讓你們老總審不成.
能否給外單位人員報銷,怎么記賬的問題就講到這里了,如果外單們人員來本公司公干,如果不能夠構成"雇傭"關系,則不能支付補貼.如果外單位員工的相關費用開支是替公司開支的,這一般由合同來進行證明,則公司完全可以直接報銷此類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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