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一次性扣除和計提折舊的區別
答:《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固定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準予扣除.
企業應當自固定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
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變更.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第三條規定,對所有行業企業持有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產,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6號)第一條規定,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以下簡稱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

固定資產一次性扣除的會計分錄
答:固定資產一次性計入成本費用的會計處理分兩步,步驟如下:
1、購入時的分錄:
借:固定資產-原值(不含稅購買價值)
應交稅費-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應付賬款
2、一次性計入成本費用時的分錄:
借:主營業務成本/管理費用/研發費用等成本費用科目(除殘值外的購買價值)
貸:累計折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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