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辦非企業幼兒園繳納企業所得稅嗎
1、根據國家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規定,你們應該繳納所得稅;
2、所得稅是有了盈余有了所得,沒有盈余和所得就不用交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62號)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納稅人在納稅期內沒有應納稅款的,也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納稅人享受減稅、免稅待遇的,在減稅、免稅期間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
因此如果納稅人當期沒有業務收入,企業所得稅沒有應納稅額的,應當辦理零申報,不繳納稅款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民辦非企業單位,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民辦非企業單位是提供社會服務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非營利性是民辦非企業單位區別于企業的一個基本特征.民辦非企業單位所提供的社會服務,具有社會公益事業的特點,其宗旨是為了社會的公共利益和促進社會的進步與發展,而不是為了營利.企業,包括服務類型的企業.其宗旨就是通過其經營活動而獲取利潤,營利是一切企業的出發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非營利性體現在它章程規定的目的和宗旨上,也體現在它區別于企業的財務管理和財產分配體制上.企業的盈利可以在成員中分紅,清算后的財產可以在成員中進行分配,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盈余和清算后的剩余財產則只能用于社會公益事業,不得在成員中分配.
對于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非營利性的特點,應當理解為不以營利為其宗旨和目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非營利性并不排斥企業單位可以根據其提供的社會服務收取合理的費用,這些費用是服務的成本價值,是繼續維持并擴展服務的必不可少的資金.如果以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非營利性的特點來否定民辦非企業單位可以依法進行合理的收費,那是機械的觀點,其結果將是直接扼殺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生存和發展.根據上述規定,民辦非企業單位是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盈利和清算后的剩余資產只能用于社會公益事業,不得在成員中進行分配.因此,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凈資產不同于企業的所有者權益.出資人對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凈資產不擁有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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