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貨清單是否需要蓋發票專用章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 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發票清單也應加蓋發票專用章.
《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第十二條 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可匯總開具專用發票.匯總開具專用發票的,同時使用防偽稅控系統開具《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清單》(附件2),并加蓋財務專用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發票蓋章有哪些注意事項?
答:
第一種情況:發票是不可以蓋財務專用章或者公章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號)第二十二條規定,發票應當加蓋發票專用章.
第二種情況:發票上不允許既蓋了財務專用章或者公章,又蓋了發票專用章,發票上只允許蓋發票專用章.
第三種情況:發票上蓋的發票專用章不清晰,或者加墨多了,字都成一團了,根本認不出是哪家單位,可以在邊上加蓋個清晰的發票專用章,又或者直接作廢(跨月沖紅字).
第四種情況:只在發票聯上蓋了發票專用章,卻沒在抵扣聯上蓋章,是無法抵扣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7號)第二十八條規定,必須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
第五種情況:代開發票上未蓋單位發票專用章.通常很多人去稅務局代開,以為蓋了稅務機關代開發票專用章就可以,其實不然,無亂是代開專票還是普票,都要收款方加蓋發票專用章.
第六種情況:比較少見,但也有,就是發票專用章跟銷售方名稱不一致.這個發票也不一定說一定不能用,但必須是要稅務機關委托代征稅款的單位,同時應加蓋受托代征單位的發票專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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