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本質的區別
舊準則有會計主體,持續經營,會計分期和貨幣計量四個假設.新準則的規定增加了權責發生制假設.會計制度仍然規定為四個假設.
(一)會計主體比較
舊準則規定會計核算應當以企業發生的各項經濟業務為對象,記錄和反映企業本身的各項生產經營活動.
新準則規定企業應當對其本身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
會計制度的規定與舊準則相同.
(二)持續經營假設
舊準則規定會計核算應當以企業持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為前提.
新準則規定企業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應當以持續經營為前提.
會計制度的規定與舊準則相同.

(三)會計分期假設
舊準則規定會計核算應當劃分會計期間,分期結算賬目和編制會計報表.會計期間分為年度,季度和月份.年度,季度和月份的起訖日期采用公歷日期.
新準則規定企業應當劃分會計期間,分期結算賬目和編制財務會計報告.會計期間分為年度和中期.中期是指短于一個完整的會計年度的報告期間.
會計制度的規定概念與新準則相同,但將會計期間分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按公歷起訖日期確定.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稱為會計中期.所稱的期末和定期,是指月末,季末,半年末和年末.
(四)貨幣計量假設
舊準則規定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業務收支以外幣為主的企業,也可以選定某種外幣作為記賬本位幣,但編制的會計報表應當折算為人民幣反映.境外企業向國內有關部門編報會計報表,應當折算為人民幣反映.
新準則僅僅規定企業會計應當以貨幣計量.對記賬本位幣未作規定.
會計制度的規定與舊準則相同,并且規定在境外設立的中國企業向國內報送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折算為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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