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出租場地、柜臺收入應如何征稅?
超市出租場地收入應按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征稅。柜臺出租的業務實質為場地出租,也應按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征稅。
“聯營扣點”或“聯營返點”應如何征稅?
對于“聯營扣點”和“聯營返點”合作方式的征稅問題,應當根據具體情況作具體分析。就上述模式一和模式二,從交易過程和交易實質來分析,實際上是一種柜臺(場地)出租行為。《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幾個業務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86號)第一條明確規定,對承租或承包的企業、單位和個人,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在財務上獨立核算,并定期向出租者或發包者上繳租金或承包費的,應作為增值稅納稅人按規定繳納增值稅。

在具體操作過程中存在兩種情況,一是如果生產廠商從企業生產經營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了《外出經營許可證明單》,并經經營地主管稅務機關確認的,廠商的銷售額可以回企業所在地申報納稅;二是廠商在經營地領取了營業執照并進行稅務登記,廠商在零售商場的經營行為屬于自營行為,其實現的納稅義務應當由其自己申報納稅。
超市出租場地、柜臺收入應如何征稅?上文小編介紹了這個按照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征稅,小編還介紹了“聯營扣點”和“聯營返點”合作方式的征稅問題,對此大家還有疑問的,可以點擊窗口咨詢在線老師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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