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應稅煤炭應在哪個環節繳納資源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1號)的規定:
第六條 納稅人銷售應稅煤炭的,在銷售環節繳納資源稅。納稅人以自采原煤直接或者經洗選加工后連續生產焦炭、煤氣、煤化工、電力及其他煤炭深加工產品的,視同銷售,在原煤或者洗選煤移送環節繳納資源稅。
第七條 納稅人煤炭開采地與洗選、核算地不在同一行政區域(縣級以上)的,煤炭資源稅在煤炭開采地繳納。納稅人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開采應稅煤炭,其納稅地點需要調整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決定。
第八條 煤炭資源稅的納稅申報按照《關于修訂資源稅納稅申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2號發布)及其他相關稅收規定執行。

煤炭資源稅的計算
1.納稅人開采原煤:
(1)直接對外銷售:原煤應納稅額=原煤銷售額×適用稅率
銷售額不含從坑口到車站、碼頭等的運輸費用。
原煤及洗選煤銷售額中包含的運輸費用、建設基金以及隨運銷產生的裝卸、倉儲、港雜等費用應與煤價分別核算,凡取得相應憑據的,允許在計算煤炭計稅銷售額時予以扣減。
(2)將開采的原煤自用于連續生產洗選煤的,在原煤移送使用環節不繳納資源稅;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視同銷售原煤,移送環節繳納資源稅。
2.納稅人將其開采的原煤加工為洗選煤對外銷售:
洗選煤應納稅額=洗選煤銷售額×折算率×適用稅率
煤炭稅目的計稅依據為原煤銷售額。
洗選煤銷售額包括洗選副產品的銷售額,不包括洗選煤從洗選煤廠到車站、碼頭等的運輸費用。
洗選煤折算率計算公式:
公式一:洗選煤折算率=(洗選煤平均銷售額-洗選環節平均成本-洗選環節平均利潤)÷洗選煤平均銷售額×100%
公式二:洗選煤折算率=原煤平均銷售額÷(洗選煤平均銷售額×綜合回收率)×100%
綜合回收率=洗選煤數量÷入洗前原煤數量×100%
洗選煤折算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稅部門或其授權
地市級財稅部門制定。
3.視同銷售
(1)納稅人以自采原煤直接或者經洗選加工后連續生產焦炭、煤氣、煤化工、電力及其他煤炭深加工產品。
以應稅產品投資、分配、抵債、贈與、以物易物等,視同應稅產品銷售。
(2)銷售核定:
①按納稅人近期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②按其他納稅人近期同類平均售價。
③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同消費稅組價,2017考點】。
組成計稅價格= 成本×(1+成本利潤率)÷(1-資源稅稅率)
4.扣減額計算——扣減外購相應原煤的購進金額
(1)自采原煤+外購原煤→混合后銷售:
混銷計稅依據=當期混合原煤銷售額-當期用于混售的外購原煤的購進金額
(2)自采原煤連續加工的洗選煤+外購洗選煤→混合后銷售:比照上述。
(3)自采原煤+外購原煤→混合加工洗選煤:
混合洗選煤計稅依據=當期洗選煤銷售額×折算率-當期用于混洗混售的外購原煤的購進金額
銷售應稅煤炭應在哪個環節繳納資源稅?納稅人銷售應稅煤炭的,在銷售環節繳納資源稅。納稅人以自采原煤直接或者經洗選加工后連續生產焦炭、煤氣、煤化工、電力及其他煤炭深加工產品的,視同銷售,在原煤或者洗選煤移送環節繳納資源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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