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后回租業務是不是繳納契稅
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以售后回租方式進行融資等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82號文件規定,對金融租賃公司開展售后回租業務,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權屬的,照章納稅。對售后回租合同期滿,承租人回購原房屋、土地權屬的、免征契稅。即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房開企業將房地產出售給金融租賃公司時,金融租賃公司應繳納契稅;房開企業回購前述房地產的,免征契稅。

企業以售后回租方式進行融資等有關契稅政策是怎樣的
一、對金融租賃公司開展售后回租業務,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權屬的,照章征稅。對售后回租合同期滿,承租人回購原房屋、土地權屬的,免征契稅。
二、以招拍掛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為最終與土地管理部門簽訂出讓合同的土地使用權承受人。
三、市、縣級人民政府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有關規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個人房屋被征收而選擇貨幣補償用以重新購置房屋,并且購房成交價格不超過貨幣補償的,對新購房屋免征契稅;購房成交價格超過貨幣補償的,對差價部分按規定征收契稅。居民因個人房屋被征收而選擇房屋產權調換,并且不繳納房屋產權調換差價的,對新換房屋免征契稅;繳納房屋產權調換差價的,對差價部分按規定征收契稅。
四、企業承受土地使用權用于房地產開發,并在該土地上代政府建設保障性住房的,計稅價格為取得全部土地使用權的成交價格。
五、單位、個人以房屋、土地以外的資產增資,相應擴大其在被投資公司的股權持有比例,無論被投資公司是否變更工商登記,其房屋、土地權屬不發生轉移,不征收契稅。
六、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者將其個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權屬轉移至個體工商戶名下,或個體工商戶將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權屬轉回原經營者個人名下,免征契稅。
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將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權屬轉移至合伙企業名下,或合伙企業將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權屬轉回原合伙人名下,免征契稅。
關于售后回租業務是不是繳納契稅如上,在購買房屋、出售房屋的時候都需要繳納契稅,而售后回租業務并不屬于購買出售,大多不需要繳納契稅而需要繳納其他的稅費。關于售后回租業務的會計處理,可以通過會計學堂網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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