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無法取得發票的賠償金可否稅前扣除?
答:問:法院判決企業支付賠償金,但無法取得發票,此項支出可否稅前扣除?
答:《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因此,如果該賠償金的支出是與企業生產經營有關且屬于企業因合同行為而發生的,可以稅前扣除。法院判決企業支付賠償金,企業可憑法院的判決文書與收款方開具的收據作為扣除憑據。

離職賠償金特許權使用費的專利范圍指的是什么?
答: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符合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的需要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執行,賠償金為經濟補償金的兩倍,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支付無法取得發票的賠償金可否稅前扣除”?稅前扣除可以給企業減少一部分稅費,這些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好的資料,如果有不明白的地方,可直接小窗聯系會計學堂的老師,資深老會計為大家在線答疑解惑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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