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扣額填在發票備注欄是否允許抵扣

2019-05-29 16:33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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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是企業促銷手段的一種,目的是吸引顧客。這種方法叫銷售折扣或現金折扣。企業開具發票的時候,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折扣額填在發票備注欄是否允許抵扣?

 折扣額填在發票備注欄是否允許抵扣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折扣額抵減增值稅應稅銷售額問題通知》(國稅函[2010]56號)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號)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是指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的"金額"欄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未在同一張發票"金額"欄注明折扣額,而僅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折扣額的,折扣額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

因此,雖然在同一發票上注明了銷售額和折扣額,但折扣額填寫在發票的備注欄,折扣額不得在銷售額中減除.

 折扣額填在發票備注欄是否允許抵扣

增值稅普票和專票丟失怎么處理?

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化增值稅發票領用和使用程序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9號)第三條規定進行處理:

"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購買方可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或《丟失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附件1、2,以下統稱《證明單》),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進行認證,認證相符的可憑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證明單》,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和《證明單》留存備查.

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復印件留存備查;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認證,專用發票發票聯復印件留存備查.

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可將專用抵扣聯作為記賬憑證,專用發票抵扣聯復印件留存備查."

折扣額填在發票備注欄是否允許抵扣?雖然在同一發票上注明了銷售額和折扣額,但折扣額填寫在發票的備注欄,折扣額不得在銷售額中減除。如果企業涉及折扣銷售,開具發票的時候需要注意,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是指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的"金額"欄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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