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稅局代開的金額在3萬以下是否需交稅
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和規范稅務機關代開普通發票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4〕1024號)
第三條第五項第二款的規定:申請代開發票經營額達不到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確定的按次起征點的,只代開發票,不征稅。但根據代開發票記錄,屬于同一申請代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在一個納稅期內累計開票金額達到按月起征點的,應在達到起征點的當次一并計算征稅。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一:《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四十九條規定:個人發生應稅行為的銷售額未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免征增值稅;達到起征點的,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增值稅起征點不適用于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個體工商戶。
第五十條規定:增值稅起征點幅度如下:
(一)按期納稅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含本數)。
(二)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含本數)。
起征點的調整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和國家稅務局應當在規定的幅度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適用的起征點,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月銷售額未達到2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免征增值稅。2017年12月31日前,對月銷售額2萬元(含本數)至3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因此,個人申請代開普通發票沒有達到“起征點”的,不需要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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