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失了定額發票存根聯是否需要登報
發票丟失,應于丟失當日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并在報刊和電視等傳播媒介上公告聲明作廢。
根據《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規定: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不得丟失。發票丟失,應于丟失當日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并在報刊和電視等傳播媒介上公告聲明作廢。《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五十條第一款明確規定,丟失發票屬于未按規定保管發票的行為。
《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對有此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定額發票存根遺失罰款多少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
1、丟失、損毀手工發票的(包括存根聯、發票聯、記賬聯):以100元為處罰基數,每份加收罰款10元,累計罰款最高金額每次不超過30000元。
2、丟失、損毀機打發票的(包括存根聯、發票聯、記賬聯):以500元為處罰基數,每份加收罰款50元,累計罰款最高金額每次不超過30000元。
3、丟失、損毀空白定額發票或丟失、損毀定額發票存根聯:
(1)票面為5元及以下(含5元)的:處每本罰款20元,累計罰款最高金額每次不超過30000元;對按本裝訂的發票,發生部分丟失的,視作一本進行處罰。
(2)票面為10元的:處每本罰款50元,累計罰款最高金額每次不超過30000元;對按本裝訂的發票,發生部分丟失的,視作一本進行處罰。
(3)票面為20元的:處每本罰款100元,累計罰款最高金額每次不超過30000元;對按本裝訂的發票,發生部分丟失的,視作一本進行處罰。
但具體罰多少,主管稅務機關有明細規定,鑒于定額發票存根對稅收影響不是很大,一般處罰的金額都不是很多,或者免于處罰。建議聯系主管稅務機關,以其答復為準。
遺失了定額發票存根聯是否需要登報?要是不小心將定額發票存根聯給遺失了要按照相關的規定來處理,不要覺得遺失沒什么大不了的不會帶來嚴重的后果。具體遺失定額發票存根聯的后果可以通過會計學堂網加深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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