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法取得核銷單可否先辦理出口退稅申報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64號)規定:
“二、出口企業在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時,應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但對尚未到期結匯的,也可不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退稅部門按照現行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的有關規定審核辦理退(免)稅手續。……但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發生之日起兩年內,出口企業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時,必須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一)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為c級或d級;(二)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出口退(免)稅登記的;(三)財務會計制度不健全,日常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時多次出現錯誤或不準確情況的;(四)辦理出口退(免)稅登記不滿一年的;(五)有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涉稅違法行為記錄的;(六)有違反稅收法律、法規及出口退(免)稅管理規定其他行為的。”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4]113號)規定:
“三、國稅發[2004]64號文件第二條第四款是指:2004年6月1日以后辦理出口退(免)稅登記的出口企業,自首次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之日起兩年內在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時,必須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因改制、改組以及合并、分立等原因新設立并重新辦理出口退(免)稅登記的出口企業,如原出口企業不存在國稅發[2004]64號文件第二條所列情形,經省級稅務機關批準,在申報退(免)稅時可不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按國稅發[2004]64號文件有關規定采取事后審核。”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企業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47號)規定:
“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64號)第二條第二款中關于出口企業在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時,向主管退稅部門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遠期收匯除外)的期限由180天內調整為自貨物報關出口之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下同)起210天內。二、對于各地試行申報出口退稅免予提供紙質出口收匯核銷單的出口企業,由《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山東等五地試行申報出口退稅免予提供紙質出口收匯核銷單的通知》(國稅發[2006]188號)第四條中規定‘核銷日期’超過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180天(遠期結匯除外)調整為210天。
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免稅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國稅發[2007]123號)第六條中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180天內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調整為210天內。
四、《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2號)第四條中規定,代理出口企業須在貨物報關之日起180天內向簽發代理出口證明的稅務機關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遠期收匯除外)調整為210天內。”
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企業延期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89號)規定:
“一、對出口企業受2008年以來國際金融危機影響,逾期取得出口收匯核銷單的,稅務機關可在對出口企業其他退稅單證、信息審核無誤后予以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
六、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遠期收匯出口貨物出口退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68號)規定:
“一、出口企業報關出口貨物屬于遠期收匯而未超過在外匯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外匯局)遠期收匯備案的預計收匯日期的(以下簡稱遠期收匯且未逾期),出口企業向稅務機關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時,可提供其所在地外匯局出具的《遠期收匯備案證明》(格式見附件,以下簡稱《遠期證明》),無須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聯(以下簡稱核銷單退稅專用聯)。稅務機關受理后,按現行出口退稅規定審核、審批出口貨物退(免)稅。……
三、出口企業貨物出口并在外匯局辦理遠期收匯備案手續后,應按照《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在預計收匯日期內收(結)匯,并在預計收匯日期起30天內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
四、稅務機關應建立出口企業提供《遠期證明》的臺賬管理制度。對于出口企業超過預計收匯日期30天仍未向稅務機關提供核銷單退稅專用聯的(對于試行出口企業申報出口退稅免于提供核銷單退稅專用聯的,以稅務機關收到外匯局傳輸的收匯核銷電子數據的‘核銷日期’為準),稅務機關不再辦理相關出口貨物的退(免)稅,已辦理退(免)稅的由稅務機關按有關規定追回已退(免)稅款,并視同內銷補稅。”
因此,公司應對照以上規定確定提供收匯核銷單的時限,可按照規定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

核銷單使用流程
1.申領出口收匯核銷單:企業操作員通過登錄本系統企業界面申領核銷單;
2:外管局發放外匯核銷單企業持相關單據前往外匯管理局領取外匯核銷單,外管局登錄本系統外管局界面查詢企業申請記錄并向企業發放紙面核銷單,發放的外匯核銷單共三聯(第1聯為存根聯供海關報關及企業向外管局交單使用、第2聯供核銷使用、第3聯為退稅專用);
3.口岸備案:核銷單用于出口報關前,企業操作員登錄本系統企業界面對核銷單進行口岸備案;
4.核銷單數據傳輸:備案后,系統向海關內網傳輸核銷單數據;
5.出口報關單申報:出口企業使用中國電子口岸報關申報系統進行報關申報;
6.出口報關單數據傳輸:系統向海關內網傳輸企業申報的出口報關單數據;
7.出口報關單審單驗放:海關操作員使用自身系統對出口報關單進行審單驗放;
8.出口結關報關單數據傳輸:海關系統通過專有通道向中國電子口岸數據中心傳輸已結關出口報關單電子數據;
9.交單:出口企業登錄本系統查詢海關已驗核核銷單及其對應的報關單數據,向外匯管提交報關單電子數據;
10.傳輸出口結關報關單數據:系統將企業已交單確認的出口結關報關單數據傳輸至外匯管理總局;
11.核銷:出口企業收匯后,持相關單據到主管外匯管理局申請核銷,外管局操作員使用自身系統查詢從外匯管理總局接收的出口結關報關單數據,核對企業提交的紙面單據,對核銷單進行核銷。
無法取得核銷單可否先辦理出口退稅申報,會計學堂本期關于核銷單使用流程及退稅時是否可以沒有核銷單就可退稅。那種情況下又必需要有核銷單,以及核銷單的其它規定做了詳細的闡述。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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