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運站收到承運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否抵扣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的規定,自本地區試點實施之日起,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的客運場站服務,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給承運方運費后的余額為銷售額,其從承運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增值稅,不得抵扣。因此,根據上述規定,您公司從承運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得用于抵扣。

1.為本單位收取的旅客車票款的財稅處理
為本單位收取的客運費(旅客車票款),因旅客運輸和客運服務是同一單位完成的,不用支付客運服務費用,因此,向旅客收取的車票款時,如適用一般計稅方法,則按收取的車票款÷(1+11%)×11%=銷項稅額,會計處理:借記:庫存現金,貸記:主營業務收入(客運收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如適用簡易計稅方法,則按收取的旅客車票款項÷(1+3%)×3%=應納稅額,會計處理為:借:庫存現金,貸:主營業務收入(客運收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例1:甲客運公司向旅客收取車票款項111000元,客源組織、售票、檢票及旅客運輸均由公司內部完成。
如甲客運公司的客運費采用一般計稅辦法,會計分錄如下:
借:庫存現金 111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100
如采用簡易計稅辦法:
借:庫存現金 111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7766.99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3233.01
2.為外單位收取的旅客車票款項的財稅處理
一般納稅人為外單位代辦客源組織、售票、檢票、發車、運費結算等服務,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事項的規定》第一條規定,自本地區試點實施之日起,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的客運場站服務,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給承運方運費后的余額為銷售額,其從承運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增值稅不得抵扣。因此,一般納稅人為外單位提供代辦客源組織、售票、檢票、發車等服務,按收取旅客車票金額扣除支付外單位運費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具體計算如下:客運服務費的含稅銷售額=售票收入×10%(一般按售票收入的6%~10%計算);
銷項稅額=售票收入×10%÷(1+6%)×6%;
承運方客運收入(含稅價)=售票收入×90%。
由于為外單位代辦客源組織、售票、檢票、發車等服務的適用稅率為6%,而承運方如采用一般計算稅辦法,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稅率為11%,增值稅抵扣就抵扣多了;如采用簡易計稅辦法則又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銷項稅額無法抵扣,不適用增值稅環環相扣的理論。為了解決上述問題,同時也為了減輕納稅人負擔,兼顧歷史習慣,現行稅收政策規定客運站開具的代售車票直接分為兩部分,一部分為客運服務費,另一部分為承運方運費收入。與此同時,為了直觀監控運費結算情況,在賬務處理上就要求將承運方的運費記入客運站的銷售賬戶,待承運方開具發票就沖紅銷售。
3.結算外單位收取的客運費的財稅處理
一般納稅人結算外單位收取的客運費時,如適用一般計稅方法,則按外單位匯來的客運款÷(1+11%)×11%=銷項稅額,會計處理:借記:銀行存款(或應收款項——某客運站),貸記:主營業務收入(客運收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如適用簡易計稅方法,則按匯來的客運費÷(1+3%)×3%=應納稅額。
客運站收到承運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否抵扣?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的客運場站服務,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給承運方運費后的余額為銷售額,其從承運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增值稅,不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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