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繳納的稅款是否可以申請退還?
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后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3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稅務機關查實后應當立即退還。
納稅人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應向國稅機關填報《退稅(抵繳)申請審批確認書》,經國稅機關核實、批準后,屬于自收稅款的小額退稅,即予辦理有關退稅手續;屬于要通過國庫辦理的退稅,由縣級以上(含縣級)國稅機關填發《稅收收入退還書》,到指定的國庫辦理退稅手續。
被撤銷的二手房交易,已繳納的稅款可以申請退還嗎?
境內居民李某與沈某達成二手房交易協議,并按照規定繳納了相關稅費,辦理了房產過戶手續,但由于特殊原因,雙方對該房屋產生了爭議并訴諸法院,經法院審理,撤銷了該房屋交易合同,李某和沈某已繳納的稅款是否可以申請退還呢?
一、二手房交易應繳納稅費
為了分析被撤銷的二手房交易是否可以申請退稅,首先應明確在二手房交易過程中應繳納哪些稅費。李某與沈某進行二手房交易將涉及到以下稅費:
銷售方李某銷售房屋應繳納增值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費附加、印花稅、土地增值稅和個人所得稅。
購買方沈某夠買房屋應繳納印花稅和契稅。

二、銷售方已納稅款退還分析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和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在繳納增值稅后,由于因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而退款的,可以退還已納的增值稅,所以因法院判決而撤銷銷售合同,李某已納的增值稅可以申請退還。
城建稅具有附加稅的性質,隨增值稅的征收而征收、增值稅的減免而減免,發生增值稅的退稅是否可以退還附加稅費呢?根據《財政部關于城市維護建設稅幾個具體業務問題的補充規定》(財稅字〔1985〕143號)、《關于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實行先征后返等辦法有關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72號)的規定,增值稅的出口退稅、即征即退、先征后退以及先征后返不退還已納的城建稅,發生減免退稅的退還已納的城建稅款。因法院判決撤銷合同不屬于上述欠款,但依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多交的稅款,納稅人在三年內發現的可以申請退還。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費附加因不屬于稅的范疇,無相關規定。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財稅字[1988]255號)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凡多貼印花稅票者,不得申請退稅或者抵用。所以李某繳納的印花稅不得申請退還。
多交的土地增值稅、個人所得稅只能依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辦理稅款的退還,具體分析見城建稅。
三、購買方已納稅款退還分析
購買方沈某已納的印花稅不得申請退還,分析如上。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無效產權轉移征收契稅的批復》(國稅函[2008]438號)的規定,對經法院判決的無效產權轉移行為不征收契稅。法院判決撤銷房屋所有權證后,已納契稅款應予退還。同時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購房人辦理退房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32號)對已繳納契稅的購房單位和個人,在未辦理房屋權屬變更登記前退房的,退還已納契稅;在辦理房屋權屬變更登記后退房的,不予退還已納契稅。
所以沈某已納的契稅,因法院判決撤銷銷售合同,已納的契稅可以申請退還。
已經繳納的稅款是否可以申請退還?上文小編介紹了這個是要根據實際情況去考慮是否可以退還的,像多繳納的稅款,以及撤銷銷售業務等等,更多相關財稅疑問,敬請關注會計學堂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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