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銷貨退回后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否需要備案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化增值稅發票領用和使用程序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9號)第四條規定,一般納稅人開具專用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或銷售折讓,按照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后,不再將該筆業務的相應記賬憑證復印件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開具紅字普通發票的相關情況
1、銷貨方未作帳務處理,購貨方退回原發票。
銷貨方將收回的發票粘附在存根聯后面依次注明“作廢”,屬于銷售折讓的,應按折讓后的貨款重新開具銷售發票給購貨方,不得開具紅字發票。
2、銷貨方已作帳務處理,購貨方退回原發票。
銷貨方開具藍字退貨進倉單(屬于貨物折讓退回不需要開具進倉單,下同),同時開具相同內容的紅字發票,以紅字發票記帳聯作為抵減當期的銷售收入,將收回的發票粘附在紅字發票的存根聯上,紅字發票的存根聯以及其余聯次不得撕下。屬于銷售折讓的,應按折讓后的貨款重新開具銷售發票給購貨方。
3、銷貨方未作帳務處理,購貨方已作帳務處理,不能退回原發票。
銷貨方必須取得購貨方的有效證明作為開具紅字發票的依據,填制藍字退貨進倉單。開具相同內容的紅字發票,將紅字發票的發票聯交回購貨方,作為抵減當期的銷售支出,紅字發票記帳聯作為抵減當期的銷售收入,其余聯次不得撕下。屬于銷售折讓的,應按折讓后的貨款重新開具銷售發票給購貨方。
4、銷貨方、購貨方均已作帳務處理,不能退回原發票。
同上述第3點操作。
5、購貨方出具的有效證明內容包括:
(1)必須記載與發票和銷貨清單內容一致的事項和退貨原因;
(2)加蓋購貨方單位印章或財務專用章;
(3)同時附上原發票聯的復印件和銀行收款進帳單復印件(已付款的)。
發生銷貨退回后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否需要備案?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同樣是有開具要求的,并不是所可以隨意的開具,建議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之前如果有任何疑問都可以通過會計學堂網來深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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