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銷貨退回的怎么開具增值稅負數發票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
第十四條一般納稅人取得專用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廢條件的,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的,購買方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
《申請單》所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應經稅務機關認證。經認證結果為認證相符并且已經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一般納稅人在填報《申請單》時不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具體的操作步驟是可以在開票系統中直接申請《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在銷售方申請理由中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選擇。填寫完《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之后進行上傳。完成后,下載“紅字發票信息表編號”開具紅字發票就可以了。

銷貨退回如果是發生在當月,沒有跨月,又該如何處理
一般納稅人在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當月,如果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符合作廢條件的,按作廢處理;
以上所謂的符合作廢條件,是指同時具有以下情形:
(一)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
(二)銷售方未抄稅并且未記賬;
(三)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
如果是在開票時就發現開票有誤的,可即時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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