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銷售收入應按哪種方法確認

2019-05-20 15:30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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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銷售收入應按哪種方法確認?當小編看到這個問題的時候,第一反應就是出口銷售收入的確認方法不只一種,應該是在一定前提下的選擇。那下面會計學堂就把這個問題放到具體的事例中來學習一下吧。

出口銷售收入應按哪種方法確認

盛暉公司是一家外商投資企業,公司適用生產企業“免、抵、退”稅政策,今年5月出口一單貨物,報關單上顯示該項交易CIF價(成本、保險費加運費)5萬美元,其中運費4000美元,保費1000美元。對于該筆出口收入如何入賬呢?財務部小張和小王看法不一致。

第一種方法:小張認為,根據出口退稅的相關規定,該筆收入應按FOB價(出口貨物離岸價)確認收入,對于運費、保險費則列在往來科目。

第二種方法:小王認為,稅法對出口收入按FOB價確認是針對退稅的需要,而對于其他稅種,例如企業所得稅來說,并沒有規定企業一定要按FOB價確認收入,可按CIF價確認收入,運費、保險費不用單列。以CIF價出口的收入該如何確認呢?

根據《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管理操作規程》的規定,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額應根據出口貨物離岸價、出口貨物退稅率計算。出口貨物離岸價(FOB)以出口發票上的離岸價為準(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發票可以是委托方開具的或受托方開具的),若以其他價格條件成交的,應扣除按會計制度規定允許沖減出口銷售收入的運費、保險費、傭金等。小張采用第一種方法以FOB價確認收入,企業會計核算、增值稅申報、退稅申報都以FOB價確定,能保持三者的一致性,便于核對數據,特別是稅務機關退稅數據的核對。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賠償金、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因此,CIF價包含的運保費屬于價外費用,應列入收入中,而且出口退稅本身就是對增值稅和消費稅的退稅,這價外費用的概念同樣適用于出口收入中。所以小王采用的第二種方法也是有道理的。

這兩種出口收入確認方法對于企業來說,利潤并沒有改變,二者最大的區別在于收入基數不同,第二種方法收入基數增大了,企業計提招待費、廣告費和宣傳費的基數也增大了。目前稅法和會計準則對于出口收入的確認應該采用哪種方法沒有一個統一的規定。

因此,上述問題可以分為兩個步驟來處理:

第一,明確出口退稅針對的是增值稅和消費稅的范圍,價外費用同樣適用于出口收入的確認,運保費也需要計入收入,但是為了與出口退稅申報一致和核對,平時先按第一種方法確認出口收入,也就是暫按FOB價確認收入,運保費暫掛往來賬。

第二,到了年度終了,應允許企業在核算企業所得稅時,將該筆付出的運保費作為計算招待費和廣告費等的計提基數。

出口銷售收入應按哪種方法確認

出口商品外銷收入確認的會計處理

外銷收入是企業出口退(免)稅的主要依據。外銷收入不管以何種方式成交,最后都要以離岸價為依據進行核算和辦理出口退(免)稅,因此,除正常的銷貨款外,外銷收入的確認還與外匯匯率確定、國外運、保、傭的沖減、出口商品退運等密切相關。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管理操作規程》(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1號)二、生產企業“免、抵、退”稅計算 (一)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額”應根據出口貨物離岸價、出口貨物退稅率計算。出口貨物離岸價(FOB)以出口發票上的離岸價為準(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發票可以是委托方開具的或受托方開具的),若以其他價格條件成交的,應扣除按會計制度規定允許沖減出口銷售收入的運費、保險費、傭金等。若申報數與實際支付數有差額的,在下次申報退稅時調整(或年終清算時一并調整)。若出口發票不能如實反映離岸價,企業應按實際離岸價申報“免、抵、退”稅,稅務機關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核定。

(一)入賬時間及依據

企業出口業務就其貿易性質不同,主要有一般貿易進料加工復出口貿易、來料加工復出口貿易、國內深加工結轉貿易等,不同的貿易方式其外銷收入確認也不同。

(1)企業自營出口,水論是海、陸、空出口,均以取得運單并向銀行辦理交單后作為出口外銷收入的實現。外銷收入的入賬金額一律以離岸價(FOB價)為基礎,以離岸價以外價格條件成交的出口商品,其發生的國外運輸保險及傭金等費用支出,均應作沖減外銷收入處理。

(2)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應以收到外貿企業代辦的運單和向銀行交單后作為收入的現實。入賬金額與自營出口相同,支付給外貿企業的代理費應作為出口產品銷售費用處理,不得沖減外銷收入。

(3)來料加工復出口,以收到成品出運運單和向銀行交單后作為收入的實現。入賬金額與自營出口相同。按外商來料的原輔料是否作價,在核算來料加工復出口的商品外銷收入時,對不作價的,按工繳費收入入賬;作價的,按合約規定的原輔料款及工繳費入賬。對外商投資企業委托其他企業加工收回后復出口的,按現行出口商品退(免)稅規定,委托企業可向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申請出具來料加工免稅證明,由受托企業在收取委托企業加工費時據以免征增值稅。

(4)國內深加工結轉,也稱間接出口,是國內企業以進料加工貿易方式進口原材料加工商品后報關結轉銷售給境內加工企業。由國內企業深加工后再復出口的一種貿易方式。其外銷收入的確認與內銷大致相同。

(二)外匯匯率的確定

企業出口商品不論以何種外幣結算,凡中國人民銀行公布有外匯匯率的,均按財務制度規定的匯率直接折算成人民幣金額登記有關賬簿。企業可以采用當月1日或當日的匯率作為記賬匯率(一般為中間價),確定后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在一個年度內不得調整。

(三)支付國外費用

主要包括國外運費,國外保險費、國外傭金、“免抵退”企業國外費用的處理。

(1)國外運費。企業出口商品常用的成交方式有FOB、CW(CFR)、CIF三種,此外還有FAS、FCA、CPT、CIP、DAF、DES、DEQ、DDU、DDP等。

(2)國外保險費費。業收到保險公司送來的出口運輸保險單或聯合發票副本及保險費結算清單時,按實際支付的保險費金額沖減出口銷售收入,以外幣支付的與支付海運費的處理相同。

(3)同外傭金。支付方法有兩種,一是議付傭金,即出口后在向銀行議付信用證時,由銀行按規定傭金率在結匯款中代扣后,支付給國外客戶。另一種是出口方在收妥全部貨款后,將傭金另行匯付國外。企業在支付傭金后,應按實際支付金額沖減出口外銷收入,以外幣支付的與上述處理方法相同。

(4)“免抵退”企業國外費用的處理。企業出口商品必須以離岸價(FOB價)為計稅依據計算“免抵退”稅。若出口商品采用到岸價(CIF)或成本加運費(CNF)成交并記賬的,企業可先根據實際記賬收入申報辦理免稅申報手續。當期支付的國外運費、保險費、傭金一律沖減外銷收入,但不參與平時的免抵退稅計算。而在一定時點(通常在年末)對其進行結算調整免抵退稅。對出口業務較少的企業,也可將國外運保傭與每筆銷售對應起來(可以提運單號或出口發票號為關聯)進行免稅申報,即每一筆免稅明細申報后跟一筆運、保、傭沖減的記錄(負數反映,調賬標志為“國外費用沖減”),此時該沖減記錄參與不予抵扣稅額的計算,年終不再調整。

(四)出口銷售退回商品

出口銷售后,如因特殊原因,經雙方協定同意,退回原貨或另換新貨,應分別不同情況進行賬務處理。(1)對已同意全部退還的商品,業務部門在收到對方提運單時,應即交由儲運部門辦理接貨及驗收、入庫等手續,財會部門應憑退貨通知單按原出口金額沖減出口外銷收入。對退貨的原出口運保費和傭金,應按原沖銷金額作調增出口銷售收入處理;退貨所發生的運保費,如是對方負擔的不作處理,由我方承擔的經批準后作營業外支出處理。(2)退回調換商品,不論部分或全部,除應先按上述方法處理外,在重新發貨時。應按重新出口處理。如果調換的是品種數量且成本相同的商品,在退回入庫及調換商品發運時,也可簡化處理。對退回的商品作增加產成品處理,對調換發運的商品作發出產成品處理,不對出口銷售進行調整。但調換發運商品如發生國外運保傭的,對退貨的原出口運保傭應調出作為營業外支出處理。同時調增出口外銷收入。(3)跨年度發生的出口銷售退回應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進行核算,調減以前年度利潤在“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中支出,調增上年度利潤在按規定繳納所得稅后增加“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五)銷售賬簿的設置

企業應根據出口業務設置自營出口銷售明細賬、委托代理出口銷售明細賬、來料加工出口銷售明細賬、深加工結轉出口銷售明細賬,一般采用多欄式賬頁記載外銷收入有關情況,內、外銷必須分別記賬,按不同征稅率和退稅率分賬頁分別核算出口外銷收入,并在摘要欄內詳細記載每筆出口銷售和運保傭沖減的詳細情況,以便國稅機關審核出口退(免)稅。

通過會計學堂所分享示例的講述,對于出口銷售收入應按哪種方法確認?大家是不是也就不是那么茫然了呢?小編認為,只要弄清楚了它的前提條件,至于方法也就容易找到了。感謝大家來會計學堂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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