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稅自查中的“四自三不見”是指什么

2019-05-20 15:20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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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運用稅收調節出口商品的一種措施是出口退稅,對于國家鼓勵出口的產品,實行高退稅率,更有利于產品在國際上的競爭。禁止出口產品退稅率低,甚至無退稅。出口退稅自查中的“四自三不見”是指什么?

出口退稅自查中的“四自三不見”是指什么

根據國稅發[2006]24號《國家稅務總局 商務部關于進一步規范外貿出口經營秩序切實加強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的通知》的通知,為確保我國外貿出口的持續健康穩定發展,進一步規范外貿出口經營秩序,嚴禁出口企業從事“四自三不見”等不規范的出口業務,嚴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防范和打擊騙取出口退稅的違法犯罪活動,制定該法規。在該法規中,明確了四自三不見的七種業務類型,包括:  

(一)出口企業將空白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等出口退(免)稅單證交由除簽有委托合同的貨代公司、報關行,或由國外進口方指定的貨代公司(提供合同約定或者其他相關證明)以外的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的;  

(二)出口企業以自營名義出口,其出口業務實質上是由本企業及其投資的企業以外的其他經營者(或企業、個體經營者及其他個人)假借該出口企業名義操作完成的; 

出口退稅自查中的“四自三不見”是指什么

(三)出口企業以自營名義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貨物既簽訂購貨合同,又簽訂代理出口合同(或協議)的;   

(四)出口貨物在海關驗放后,出口企業自己或委托貨代承運人對該筆貨物的海運提單(其他運輸方式的,以承運人交給發貨人的運輸單據為準,下同)上的品名、規格等進行修改,造成出口貨物報關單與海運提單有關內容不符的;  

(五)出口企業以自營名義出口,但不承擔出口貨物的質量、結匯或退稅風險的,即出口貨物發生質量問題不承擔外方的索賠責任(合同中有約定質量責任承擔者除外);不承擔未按期結匯導致不能核銷的責任(合同中有約定結匯責任承擔者除外);不承擔因申報出口退稅的資料、單證等出現問題造成不退稅責任的;  

(六)出口企業未實質參與出口經營活動、接受并從事由中間人介紹的其他出口業務,但仍以自營名義出口的;  

(七)其他違反國家有關出口退稅法律法規的行為。

出口退稅自查中的“四自三不見”是指什么?法規中,明確了四自三不見的七種業務類型,就是上面文章中介紹的,工作人員平時申報納稅的時候,需要注意,及時繳納相應的稅款。如果有其他的問題,可以在線聯系會計學堂的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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