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稅業務提醒信息包括哪些?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出口退稅業務提醒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9〕448號)第一條規定:出口退稅審核系統生成的出口退稅業務提醒信息有:
(一)出口企業退稅申報時間、退稅所屬期、申報退稅額;
(二)出口企業退稅審核通過時間、退稅所屬期、審核退稅額;
(三)出口企業退庫時間、退庫所屬期、退庫稅額(如本地退庫業務不在出口退稅審核系統內辦理,且數據尚未與稅收征管系統數據同步,則不能生成此項提醒信息,可在今后數據同步后生成提醒信息);
(四)出口企業已出口但尚未到稅務機關辦理出口退稅申報且已接近超過相關文件規定申報期限的出口情況;
(五)出口企業已辦理出口退稅申報但出口貨物報關單或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紙質單證尚未收齊的出口情況;
(六)出口企業已辦理出口退稅申報但核銷單尚未收齊的出口情況。
同時,通知第三條規定:各地稅務機關無論采取何種形式向企業提供提醒信息,均不得向企業收取任何費用。
因此,稅務機關提供上述提醒信息不收取任何費用,具體辦理事宜請直接與主管稅務機關聯系。

出口退稅的條件是什么?
答:(1)必須是增值稅、消費稅征收范圍內的貨物。增值稅、消費稅的征收范圍,包括除直接向農業生產者收購的免稅農產品以外的所有增值稅應稅貨物,以及煙、酒、化妝品等11類列舉征收消費稅的消費品。
之所以必須具備這一條件,是因為出口貨物退(免)稅只能對已經征收過增值稅、消費稅的貨物退還或免征其已納稅額和應納稅額。未征收增值稅、消費稅的貨物(包括國家規定免稅的貨物)不能退稅,以充分體現"未征不退"的原則。
(2)必須是報關離境出口的貨物。所謂出口,即輸出關口,它包括自營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兩種形式。區別貨物是否報關離境出口,是確定貨物是否屬于退(免)稅范圍的主要標準之一。凡在國內銷售、不報關離境的貨物,除另有規定者外,不論出口企業是以外匯還是以人民幣結算,也不論出口企業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視為出口貨物予以退稅。
對在境內銷售收取外匯的貨物,如賓館、飯店等收取外匯的貨物等等,因其不符合離境出口條件,均不能給予退(免)稅。
(3)必須是在財務上作出口銷售處理的貨物。出口貨物只有在財務上作出口銷售處理后,才能辦理退(免)稅。也就是說,出口退(免)稅的規定只適用于貿易性的出口貨物,而對非貿易性的出口貨物,如捐贈的禮品、在國內個人購買并自帶出境的貨物(另有規定者除外)、樣品、展品、郵寄品等等,因其一般在財務上不作銷售處理,故按照現行規定不能退(免)稅。
(4)必須是已收匯并經核銷的貨物。按照現行規定,出口企業申請辦理退(免)稅的出口貨物,必須是已收外匯并經外匯管理部門核銷的貨物。
國家規定外貿企業出口的貨物必須要同時具備以上4個條件。生產企業(包括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生產企業、外商投資企業,下同)申請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時必須增加一個條件,即申請退(免)稅的貨物必須是生產企業的自產貨物或視同自產貨物才能辦理退(免)稅。
“出口退稅業務提醒信息包括哪些?”不知道大家是否都明白包括哪些了,掌握出口退稅業務,對我們的職業發展非常有利,如有不明白的,可及時聯系老師,資深老會計為大家在線答疑解惑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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